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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施行

发布单位:水土保持处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号),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等规定,就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分成比例、缴库方式、使用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水土保持补偿为功能补偿。规定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二是明确了开采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方式。规定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时间。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按年度于每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五是细化了8条具体使用范围。其中单列明确了用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和科技示范园区的创建,从而使监测工作经费依法保障、利用高精度遥感信息(无人机)云计划大数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新技术等手段落实。
   六是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存在擅自减免、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规违法情形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河南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